党支部设置的原则和要求
设置党支部总的原则是要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有利于党支部自身建设的加强,有利于党的领导的加强和改善。
在以地域、单位为主设置基层党组织的基础上,按照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要求,探索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点建立党组织的做法,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加大在中介机构、协会、学会以及各类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支部力度。
根据《党章》精神,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的人数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一百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五十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又不足五十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对党员不足一百人的或五十人的部分单位,如果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一百人或五十人,但不需要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的,也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
建立党支部的一般程序
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职责。
党支部的优化设置
扩大党支部覆盖面,是扎实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在以地域、单位为主设置基层党组织的基础上,按照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要求,探索完善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并对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等领域建立健全党组织提出了新要求。认真落实《决定》精神,正确把握新形势下创新党支部设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减少党组织“空白点”,尽快实现党的组织全社会覆盖。
优化农村党支部设置,不断扩大组织覆盖面。适应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打破按行政区域和单位部门设置党支部的单一模式,推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点建立党支部的做法,积极探索“村村联建”、“村企联建”、“村居联建”党支部等模式,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加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支部力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抓紧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加大在中介机构、协会、学会以及各类新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力度。要以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和律师行业为突破口,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新社会组织中组建党支部的力度。要注重巩固提高,把建立党支部并使其发挥作用放在重要位置,做到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建立一个、巩固一个,巩固一个、带动一批。
高度重视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党支部建设。这些单位集聚着各类专业人才,直接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迫切需要加强党的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尽快对应建未建党支部的单位,抓紧组建党支部;对党员人数少的,可以采取联建或挂靠等形式;对没有党员的单位,要通过下派党建指导员等形式,开展党的工作,把符合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
及时调整、健全社区党支部。要根据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和社区党员的变化情况,坚持边组建边调整边巩固边提高,按照中央提出的“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区,都要单独建立社区党组织”的要求,尽快实现“一社区一支部 (总支、党委)”。尤其要重视及时在小城镇、“关停破”企业聚居区以及城市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建立社区党支部。
我们党的工作重心在基层,执政基础在基层,活力源泉也在基层。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支部建设,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社会覆盖,做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组织、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是新形势下适应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得以贯彻落实,从而最大限度地把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把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党支部的组成
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所选出的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名额。 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党员人数超过七名的,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七名的,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名。支委人数不应超过或等于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一般以三至七人为宜。支部委员会一般应从基层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党员骨干中选举产生。
支部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的设立。一般设书记一人、副书记若干人,并根据支委名额的多少和实际需要,酌情设组织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宣传委员、保密委员、保卫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工作委员。党员少的支部,也可设三名支委(一般设正、副书记和组织委员),或不设支委会,只设正、副书记。支委名额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
支部委员会的产生。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